3、其他补充事宜
各投标人:
现对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三条,《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根据贵州省水利厅以黔水建〔(略)〕(略)号印发的《贵州省水利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标准)及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有几处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全相反,建议维持“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具体如下。
1、6.2条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6.3条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5条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9.2条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的9.2.3、(略).1条变更情形,在“通用合同条款”均明确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均修改为勘察设计人可申请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勘察设计费用不予调整,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签约合同总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5条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明确增加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回复 :(略)
2、“通用合同条款”(略).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但“专用合同条款”中修改为:(略)
回复:(略)
二、“专用合同条款”4.1.4.(略)勘察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下一阶段《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服务单位进行书面的设计交底和安全交底,提出技术要求,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投标人认为,国家和贵州省均没有针对初步设计单位对应上述要求的规定(应该做且怎么做),该条款约定已完全超出初步设计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应该是施工图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建议删除该合同条款。
回复:(略)
三、本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组成绝大部分为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为初步设计批复后才支付至合同费用的(略)%,且费用结算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包括所有后期服务)完成后,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后支付(略)%,竣工验收后支付(略)%。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政府层面的竣工验收时间远远迟于法人层面的合同工程验收,且合同约定勘察设计人需要参加各类验收(即参加竣工验收也是后期服务),则事实上是在竣工验收前被扣留(略)%的合同金额,明显对勘察设计人有失公允,且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清理规范工程建设流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发办〔(略)〕(略)号)、《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清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黔水建〔(略)〕(略)号)的规定。
因此,建议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略)〕(略) 号)P(略)页独立费用资金流量提出的3%的勘测设计费作为设计保证金计入最后的资金流量表中(按国家现行规定,施工费用的质量保证金也为合同费用的3%,且从合同工程验收通过后至质保期结束后退还),同时根据水利工程验收具体特点,则约定(略).4费用结算为:(略)
回复:(略)
本项目付款节点(初步设计批复后付至(略)%,后期根据工作进展分期支付)是参照《示范文本》及贵州省水利工程资金管理要求设定,兼顾了项目资金监管要求与勘察设计人现金流需求。该支付安排与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和风险承担相匹配,符合行业惯例。
2. 尾款约定:
合同约定预留部分费用至竣工验收后支付,是为满足项目管理要求及后续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的有效衔接,是用于保障勘察设计人履行后期服务、档案移交及验收配合等义务,并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违规保证金”。该约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是确保设计服务全程负责的必要措施。
3. 投标人建议的调整方案:
招标文件中的支付条款已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资金安排及风险分担,具有严肃性与公平性。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方案将影响项目资金管理与合同履约监督,故不予采纳。请各投标人基于招标文件既定条款进行投标报价与风险评估。
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