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标的1-3竞买人资格要求:(略)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即买受人)不得将租赁地块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三、标的2、3不含地块上简易建筑物、砂石等。 四、标的1、4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标的2、3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五、租赁期内,租金按月支付;标的1-3租金每满两年递增5%;标的4租金无递增。 六、标的1不能搭建永久建筑物,不能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堆放、利用或回收场地,废品回收站,潲水油、地沟油生产,堆埋、填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或影响土地等级的其他行为等。 七、标的1承租方必须遵守自然资源、电力、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八、标的2、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而产生应付未付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欠缴水电费、退场清理费等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合同保证金,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九、拍卖成交的,标的2、3承租方须承诺: (1)租赁期间购买高风险行业相关的团体意外保险并提交相关资料给出租方备案。 (2)租赁地块内材料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 (3)承租方需严格按地类合法合规使用,并按照《租赁合同书》执行相应条款,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书》及追究承租方相应责任。 (4)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在该地块上经营所需的许可手续。 (5)租赁期间地块内的公共通道的维护、管养及修缮等,由各区域通过的承租方共同负责。 十、标的2地块目前存在占用情况,拍卖成交的,由出租方在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清场完毕,出租方清场后移交地块给买受人。 十一、标的4承租方租赁该物业只能用于商业,禁止经营废品站回收垃圾、须符合当地行业经营的有关要求。 十二、标的4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自行负责预留路位、门前三包、噪音控制、设备设施安装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十三、标的1、3、4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存在原租户,原租户对原租赁物业具有优先竞买权资格【原租户是否享有优先竞买权资格由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为准】。若原租户成功拍得原租赁标的,租赁期限从原《租赁合同书》期满次日开始计算。若新租户成功拍得带租约标的,且原租户申请需要搬迁期的,须给予原租房搬迁期,标的交付日往后顺延,租赁期从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新租户自签订《租赁合同书》后即起算租金。现标的残值补偿部分由买受人与原租户协商处理。 十四、上述部分内容为《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五、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十六、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七、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八、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十九、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建设要求等,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十、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标的1、2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标的3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封顶2万元;标的4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 二十一、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