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略)竹溪县水坪至小田绕镇公路工程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略)
2.批准时间:(略)
3.批复名称:(略)
4.批准文号:(略)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S(略)竹溪县水坪至小田绕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水坪镇板桶梁村、前进村、水坪街村、阎家坝村、杜家沟村,县河镇红丰村、龙堰河村、青山村、小田坝村、明家湾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略).(略)公顷,其中农用地(略).(略)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未利用地0.(略)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竹溪县人民政府授权水坪镇人民政府、县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竹溪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竹溪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略)〕(略)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略)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略)日的除外。
(二)竹溪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略)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略)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水坪镇板桶梁村、前进村、水坪街村、阎家坝村、杜家沟村,县河镇红丰村、龙堰河村、青山村、小田坝村、明家湾村,并已在竹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略)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