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所(市场部)、稽查中队、物流直送部:
现将《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孝感市孝南区烟草专卖局
(略) 年(略)月(略)日
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孝南辖区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孝南区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含孝感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共分为六类:(略)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人民至上原则、依法依规原则、科学规划原则和合理引导原则,构建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根据孝南区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特点,统筹考虑城乡建设规划、消费结构、市场类型、人口密度、人口持证率、零售户平均订烟量等指标因素,将本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三类单元。
(一)一类区域单元为城区、城镇街道、城镇背街小巷、集镇(乡镇、管理区政府所在地,含行政区重新划分前的政府所在地)街道;
(二)二类区域单元为一类单元以外的由居(村)委会管理的区域;
(三)特殊区域单元为相对独立、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主要包括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机场航站楼、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
动态设置以街道( 乡镇)为最小单元的零售点数量上限(以下简称“单元指导数”)。单元指导数由孝南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当地政府规划或城市发展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在孝南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孝南区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公示栏、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布。一类、二类市场单元划分及单元指导数详见《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单元合理容量统计表》(附件 1)。
第六条 孝南区烟草专卖零售点设置应当同时符合单元指导数与相邻零售点之间最短距离(以下简称“间距”)的要求。本单元指导数饱和时,对不符合容量要求但符合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初始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查询(详见附件 2)。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状况、消费能力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制定。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以下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条款调整的影响。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类区域单元。经营业态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略) 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略) 米;
(二)二类区域单元。经营业态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略) 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略) 米;
各类单元中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乡镇、行政村的,参照一、二类单元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正常经营主体在 (略) 户以下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略) 户增设 1 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总经营主体的5%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
(二)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内经营主体在 (略) 户以下可设置1 个零售点,每增加 (略) 户可增设 1 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总经营主体的 2%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商圈以及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区域内经营主体在 (略)户以下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略) 户可增设 1 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总经营主体的5%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
(四)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等,在校方允许的情况下,人员数量满 (略) 人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 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
(五)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住性质用房,户数达到 (略) 户以上的可设 1 个零售点,每超过 (略) 户的可增设 1 个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 2 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小区外零售点店面面向街道的按照区域单元间距要求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按照区域单元间距要求设置零售点;
(六)军队驻地、**、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 1 个零售点。申请人应事先协调其有管辖权的单位同意,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七)高速服务区内(区分不同方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 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
第三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 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类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等区域)。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特殊区域类
1.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周边供人员出入使用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 (略) 米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以上特殊区域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办申请与歇业、注销同时进行的,按“退一进一”原则,不受本规划第八、九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经营主体,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当日,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当日,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取得许可证 3 年以上且 3 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该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四)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搬迁至同一区域单元内其他经营场所经营,后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后 6 个月内,持证零售户申请歇业当日在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条规定情形,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单元指导数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周围新增申请点距离参照,对应乡镇(街道)的单元指导数同时作相应调整:
(一)客房在 (略) 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二)注册资金达到 (略) 万元以上,并经区商务局确认的连锁经营零售企业,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 (略)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中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能办理 1 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 (略) 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1 个零售点,且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工期;
(五)政府设定的公益服务建设项目、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及惠民便民工程等,需提供政府或商务部门(均要求县级以上)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六) 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此类型专营店本辖区内不得超过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的 5‰。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零售户可以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在同一区域单元内变更地址经营,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与周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在其他区域单元内变更地址经营,需按照该区域单元排队轮候规则办理,不得突破该区域单元指导数,与周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本条规定仅适用一次,据此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周围新增申请点距离参照。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略) 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零售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条规定情形,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需提供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省级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略) 米,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该项目全部经营主体总数的 3%;
(二)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引进的连锁企业与周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略) 米,需按照该区域单元排队轮候规则办理,不得突破该区域单元指导数。
(三)国家或地方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条规定情形,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同一自然人、家庭在本辖区内仅可适用一次,需按照该区域单元排队轮候规则办理,不得突破该区域单元指导数:
(一)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 (略)%执行;
(二)退役军人,持有《退出现役证书》(以《退出现役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五年内有效),利用自有房产(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房产)且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 (略)%执行。利用租赁房产且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 (略)%执行;
(三)残疾人(一至三级),持有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利用自有房产(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房产)且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 (略)%执行。利用租赁房产且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在申领许可证时,可按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 (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实名登记、排队轮候顺序以受理机关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测量距离。实地核查标准另行规定(详见附件 3)。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详见附件 4)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 以内”“ 不少于”“ 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如上位法有调整,本规划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按上位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孝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 (略) 年?1?月?1?日起实施。(略) 年?6?月 (略)?日实施的《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孝南烟〔(略)〕(略)?号)及其他关于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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