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新政通〔(略)〕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西河镇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略)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和时段
(一)限放区
镇中心区域:(略)
(二)限放时段
限放区在农历除夕0:(略)
三、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全镇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后方能实施。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举办经批准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市、县政策为准。
新化县西河镇人民政府
(略)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