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定我县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我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略)
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范围,公路两侧无边沟的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1米为公路用地。
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略)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略)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略)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略)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略)米。
五、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属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严格加强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准突破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六、各镇、县级相关部门在编制集镇规划、村社规划、园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含农户建房)、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和建筑许可等事项,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当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事先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七、我县已建成的公路和拟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公告划定的标准执行。
八、本公告自(略)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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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
?????????(略)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