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企业经第三方出具的(略)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略)年中任意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略)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1.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6. 包一和包二投标人只能中一个包,如两包排序相同,按照大包优先原则评定中标人;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9、供应商或投标单位所属行业须为农、林、牧、渔业
(略).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