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芒采[(略)](略)号
投诉人:(略)
所在地址:(略)
邮编:(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主要负责人:(略)
被投诉人1:(略)
所在地址:(略)
邮编:(略)
被投诉人2:(略)
所在地址:(略)
邮编:(略)
本机关于(略)年(略)月(略)日收到投诉人对芒康县教育(体育)局芒康县学前普及普惠玩具、图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的答复不具有说服力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被投诉人刻意打压优势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评分优势评标方法显失公平。
(二)投诉请求
1、对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详细审查,出具书面核查结果。
2、依法撤销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或按规定处理。
二、审查情况
经查,被投诉人西藏芒康县教育(体育)局、昌都市禾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函中关于投诉内容1的回复,认为芒康县学前普及普惠玩具、图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打分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分后的结果。投诉人的客观分数(报价、业绩、人员配备、技术参数要求)从这些评分结果看,投诉人得分都是相对应评审办法的满分,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专家未按其招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况。主观分(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是专家根据招投标文件做出的评审结果,以评审报告(附件2)及评审办法来看并未发现存在打分不公平的情况。因此投诉内容1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2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被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是否在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在该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中标人需要提供的检测报告类型,并未歧视任何供应商:(略)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一)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请求1:(略)
投诉请求2:(略)
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人要求撤销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或按规定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略)
附件2:(略)
芒康县财政局
(略)年2月(略)日
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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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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