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的范围以黑龙江银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银强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了解转让标的经营权范围,报名即视为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经营权范围。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转让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转让方承诺对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受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3、成交价款由转让双方自行结算,转让双方签订《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金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略)年经营权转让合同》后,由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4、转让期限起止时间以转让双方签订的《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金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略)年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准。 5、意向受让方在取得受让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转让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物受让期间的各项费用按转让双方签订的《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金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略)年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哈交所在转让双方签订《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金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略)年经营权转让合同》后2-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路无息返还至受让方诚信库账户中。 7、受让方须负责项目运营的全部资金筹措与安排,并依法取得各项经营许可。遵守国家及地方各项法规政策,接受转让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公开运营信息,并执行法定的运营标准变更或临时管制措施。 8、意向受让方取得经营资格后,应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已对标的及标的经营过程中的限制条件充分了解并认可。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如实进行披露,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经营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退还交易服务费或拒绝交纳交易服务费。 9、相关及其他事宜以转让双方签订的《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金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略)年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准。 (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转让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