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略)
一、招标条件
本项目AF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招标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行业:(略)
项目规模:(略)
招标内容与范围:(略)
标段一:(略)
标段二:(略)
计划交货日期:
标段一第一批交货日期:(略)
标段二第一批交货日期:(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投标人应通过ISO(略)或其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处于有效期内。
2. 资质要求:(略)
无。
3. 财务要求:(略)
投标人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全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形,提供近三年度((略)-(略)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封面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时间以来的。
4.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允许整体分包,其余设备允许分包,分包设备需提供产品制造商提供的项目授权书。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公司)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投标人将被同时拒绝。
(4)对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但子公司为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且独立经营,相互间无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则只能由不超过2家子公司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出现多家子公司同时报名的情况,招标人将选择最先报名的2家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保密承诺函:(略)
(6)其他通用资格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款。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 获取时间:(略)
2、获取方法:
(1)通过“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https:(略)
(2)本项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
(3)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组织进行,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须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https:(略)
(4)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完成下载招标文件工作,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按上述要求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招标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已收取的,按无效文件处理。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略)
递交方法:(略)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
六、开标时间及方式
文件开启时间:(略)
文件开启方式:(略)
七、其他公告内容
-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信息同时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https:(略)
3.电子投标说明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组织进行,招标文件下载、澄清、投标等环节均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操作,其中投标环节需使用数字证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使用数字证书加密递交可编辑版投标文件。在线加密递交投标文件的功能将在截标时间后关闭。
(2)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均应使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_ECP系统投标管家”,该工具及操作手册已放入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的“下载专区”,投标人可自行下载。
(3)投标文件应在指定之处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对电子公章的维护将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及办理指引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公布。该工具及办理指引已放入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指南”,投标人可自行下载。
(4)投标人需使用深圳数字证书,办理数字证书需要约5个工作日,请投标人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理完毕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的上传。逾期影响在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递交数字证书加密版投标文件的,后果自负。
(5)关于供应商注册、数字证书的办理以及电子投标工具的使用指南,以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发布的最新要求为准。
(6)电子投标相关操作咨询电话:
采购业务咨询:(略)
招投标业务咨询:(略)
CA相关业务(数字证书)咨询:(略)
ECP系统咨询:(略)
投标管家使用咨询:(略)
投诉与其他咨询:(略)
八、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略)
监督电话:(略)
监督邮箱:(略)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件:(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件:(略)
保密承诺书
鉴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核工院”)正在进行AF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招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向(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供有关数据和文件属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合法所有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在披露之时明确表示为具有产权性或秘密性的技术、经济、商务或附属信息,无论是否存在保密标识,无论该信息以何种形式载于何种载体,均视为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数据、技术规格书、技术说明书、图纸、资料、文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鉴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希望我公司对前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守秘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保护,并承诺如下:
1、我公司获知的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的信息,我公司应仅限在双方明确约定的合作项目下使用。我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要求保守秘密,未经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披露该等信息。保密信息的保密期为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到相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时为止。
2、未经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书面授权,我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该等信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包含上海核工院保密信息的产品;不得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解码或通过反向编译或分解或反向工程等方式使用该保密信息。
3、我公司保证自己及其分支机构将秉持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最少不低于我公司为保护自己类似信息所采用的措施的程度来维护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信息的秘密性,除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在提供信息时另有规定。我公司应当与能接触保密信息的职员、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承诺书相似(必须包括本承诺书各条款所要求的保密义务),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如有需要,有权要求我公司出示该等保密协议或将其提交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备案。
4、我公司保证其关联企业、合作方、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代表、顾问以及一切有可能获悉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相关信息的关系人在未获得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所接收到的信息、情报、技术资料、文件全部或部分公开或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为履行职务擅自使用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的信息、情报。我公司应当与能接触保密信息的上述人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承诺书相似(必须包括本承诺书各条款所要求的保密义务)。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如有需要,有权要求我公司出示该等保密协议或将其提交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备案。
5、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并不构成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向我公司转让或授予我公司享有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对其信息所拥有的利益(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权、版权、商标、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修改、更新或转让的权利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除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
6、在项目终止后或应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的书面要求,我公司应立即归还或销毁其所持有或控制的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全部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产权信息的资料和文件,包含该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我公司并将销毁或删除证明及清单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
7、如我公司应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要求而需透露此类信息,应及时通知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并协助其获得有关法律保护的机会以维持该信息的秘密性或使其能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进一步披露。我公司应仅披露最少量的信息,且如有可能,应要求获得信息者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我公司对其他未强制披露部分仍应按照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8、我公司发现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的保密信息被非法披露或遭受类似损失时应当立即通知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并协助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减少损失扩大,并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9、当我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撤销等导致该方终止的情形时,我公司应提前通知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除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另有要求,本保密承诺书下的保密责任由继受我公司权利、义务的机构继续承担。我公司在进入终止前有责任明确约定该保密责任的承继事项,并及时告知其权利义务承继机构。
(略)、如我公司(含我公司的关联企业/合作方以及我公司、我公司关联企业/合作方的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代表、顾问等)违反本承诺书承诺事项,应赔偿由此给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加盖公章后生效,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承诺书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向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人(公章):(略)
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