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石矿西北侧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混合料处置(二次) |
项目编号 | (略)HCMCA(略) |
委托方 |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略)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标的名称:(略)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巢湖市价格认证检测中心出具了巢价认定[(略)](略)号《关于土方及石灰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 | 5.(略)元/立方米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9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略)(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低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略)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体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3.本项目委托方不开具发票,可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4.自暂定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手续。标的物暂未产生,待标的物开始产生时,受让方须将当日产生的标的物于5个工作日内全部清运完成。5.标的物外运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6.如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外运,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促受让方要求做好清运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略)%清运保证金。累计违约超过5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价款不予退还。7.项目成交后,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监管,受让方进场后对弃土场内及周边环境保护负全责,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受让方进场清运时,需保持每天(略)小时有人在现场监督,若期间发生标的物流失,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进行土石方挖掘时必须委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单位作业,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需综合考虑。8.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进行标的物运输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运输,渣土运输公司应无不良运输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运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抛洒、不得超载,运输中全程车辆遮布覆盖,运输路线规划应按市容要求行驶;做好施工区域围挡、裸露土石方覆盖、密闭拉运、出入车辆冲洗清洁、抑制扬尘污染。委托方无论通过书面或口头督察做好环境整改,均视为违约,每次督促整改扣除(略)%环保保证金。9.其他特别说明:(略)(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