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略)年或(略)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至少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投标人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给予小微型企业、**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本项目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2.1.本项目对采购本国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2.2.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3.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