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包一至包九供应商均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6.包一、包二、包三、包四、包七、包九投标产品须提供当年度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少于2项,且检验报告须处于有效期内;包五投标产品须提供当年度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少于2项,且检验报告须处于有效期内,当年度批次的《清真副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不少于2项;包六投标产品须提供当年度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少于2项,且检验报告须处于有效期内,当年度批次的《鲜猪肉质检报告》复印件各不少于2项;包八投标产品须提供具有时效性的质检报告,即提供至少6个主营一次性餐具当年度批号《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