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为闭合红线单宗土地,以现状(净地)供地。 2.外地企业或组织竞得的,必须在本市注册成立其持有(略)%股权(全资)的单项开发公司。 3.上述地块的挂牌出让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和成交价。 4.上述地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略).9平方米且≥(略).(略)平方米。 5.上述地块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略) 6.上述地块动工期限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期限为自《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截止之日起两年内。 7.上述地块及地块所建建筑物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让。 8.上述地块对外交通按近远期做好与北侧规划排洪渠衔接。 9.竞得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略).竞得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需关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如发现土壤颜色、气味异常或有固体废物填埋堆积,应封闭现场,做好已挖出疑似污染土壤的单独存储、防淋防渗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及时通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到现场核实。 (略).竞得人接受该地块全部现状条件,不得以“未净地出让”或现状土地条件影响地块开发建设为理由,申请办理宗地开竣工延期手续或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略).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书》(申请书样本及登记要求详见挂牌文件),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略).竞得人领取上述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按照办理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行业主管部门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略).上述地块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竞买人可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珠海市)/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结合该评估报告对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及承担相关费用。 (略).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珠自然资储(略)-(略)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样本详见挂牌文件)。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签订《监管协议》申请,导致《监管协议》未能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合同》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的,则《成交确认书》失效,出让人不予签订《合同》,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受让人达到转让条件发生转让的,次受让人须承接《合同》及《监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重新签订《合同》及《监管协议》。 (略).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次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和要求。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