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略)/(略)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格式见招标文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份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供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
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如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本条第1至5项的有关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注:(略)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略)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2.本项目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2)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令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的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如投标单位为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的单位类别承诺书,格式自拟);
(3)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
(4)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