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铂悦庐州府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略)HCLCA(略) |
| 委托方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庐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所在层 | 建筑面积(m2)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铂悦庐州府菜市场 | 负一层至地上二层 | 约(略).(略) | 6 | (略).(略) | 1.9 |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标的一层建筑面积约为(略).(略)m2;二层建筑面积约为(略).(略)m2;负一层建筑面积约为(略).(略)m2。 4.标的内现有电梯3部,其中1部载货电梯(设备编号(略))、2部自动扶梯(设备编号(略)、(略)),由成交人负责3部电梯的日常清理、年检费以及免保期后的维保费用。如因电梯故障引起的纠纷,成交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5.标的二层部分房屋已租给商户使用,面积约(略)m2,租赁合同截止期限为(略)年3月(略)日。已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如该商户有意继续经营的,成交人需优先与其签订合同,且成交人第一年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现有该商户合同租金标准(项目成交后,标的内商户租赁合同一并移交至成交人),成交人运营期内如发生因收费过高而引发商户罢市、上访等过激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成交人需承担为解决问题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全部损失。移交过程导致的不可控因素而引起的风险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方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6.委托运营期限采用“6+4”模式,即首次运营期限为6年,合同期满后,委托方对成交人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4年,总运营期限不超过(略)年。 7.标的二层存在部分渗漏问题,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8.项目成交后,委托方将对标的内遗留资产进行清点,并与成交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9.本项目委托运营起始日自(略)年4月1日起。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用途为菜市场,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标的位于居民小区和学校附近,标的场地内的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成交人必须严格执行委托方对项目运营用途的要求,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成交人停业整改,若成交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权。 3.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必须符合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成交人在签订合同时须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交纳首期运营费用,以后每期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的(略)日前向委托方支付。第一、二、三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四、五年运营费用均在第三年基础上递增2%;第六年运营费用在第五年基础上递增2%。如续签,则第七年运营费用同第六年运营费用,第八、九年运营费用均在第七年基础上递增2%;第十年运营费用在第九年基础上递增2%。 2.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项目成交后不因任何原因,调整成交价。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广场、停车场等)均不在委托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设计、施工及装修要求: (1)成交人如需对标的进行二次设计、施工和装修时,需按照《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略)/T(略)-(略))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并满足《关于印发〈合肥市文明菜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合商建〔(略)〕(略)号)的评分细节标准要求。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成交人开始进行装修改造前,需向委托方提供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完整的菜市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工装修。成交人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成交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成交人因市场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雨污管网、水、电(含电力增容)、线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施工装修不得对周边邻里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施工装修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意向方须提前了解市场相关情况,如因未了解相关情况导致成交人损失的,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4.施工安全要求:(略) 5.运营管理服务要求: (1)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运营管理时,需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合菜组〔(略)〕5号)标准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 (2)委托方按照资产移交清单提供标的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成交人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成交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3)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产生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物业费标准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委托方不给予任何承诺,成交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服从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成交人须负责运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合同履行期内,本项目必须由成交人本人运营管理,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运营管理权;不得将本项目内固定资产擅自进行转租、出借、处置、抵押、融资、贷款等。 (5)合同期限内,委托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本项目房产的产权,或委托方因融资需要将本项目房产进行抵押的,成交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6)运营期内,运营项目内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产生的各项费用,委托方可协助其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7)委托方不干预成交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经营,但成交人必须服从委托方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完成上级部门常规检查,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垃圾分类、创建创卫、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检查,确保各项经营资料齐全,验收通过,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8)如果成交人在合同期限内运营管理市场在长效管理、文明创建(创卫迎检)、卫生防疫、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委托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从成交人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因成交人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在文明创建(创卫迎检)、卫生防疫、舆情处置、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省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市区级有关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委托方按当年季度运营费的标准从成交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和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9)成交人在市场委托管理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衍生的其他附属建筑,如被市监、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督查发现存在违规改造情况,成交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进行整改,整改所需一切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如因违规改造情况须进行拆除的,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对成交人整改及装修改造部分进行补偿。 ((略))如因成交人拖欠房屋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成交人承担。 ((略))项目成交后至运营期结束,如因法律法规、市政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改造运营房屋或停止委托运营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责任,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项目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以现状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经济与形式的补偿要求。 ((略))成交人向每户商户收取的租赁履约保证金(含设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详实的台账资料。 6.成交人须额外提供一名第三方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须为自然人,同时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2.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