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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监管对象所属行业 | 检查任务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联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 1 | 食品销售 | 高风险食品销售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高风险食品的销售资质、标签标识、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预计3-(略)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风险食品销售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3%;检查1次。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风险食品销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 联合单位1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消防安全通道是否存在被占用情况,电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范,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
| 联合单位2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检查高风险食品的销售资质、标签标识、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 2 | 投资类 | 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全市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现场检查 | (略)年4月至(略)月 | 总体抽查比例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
| 联合单位1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联合单位2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3 | 疫苗质量 | 流通使用环节疫苗质量管理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的检查 | 《疫苗管理法》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现场检查 | (略)年3月至(略)月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 联合单位1 | 卫生健康部门 | 免疫规划制度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监管的检查 | 《疫苗管理法》 |
| 4 | 外卖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现场检查 | 预计8-(略)月(以上级部署为准) | 预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取(略)%的联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以上级部署为准) |
| 联合单位1 | 公安部门 | 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联合单位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联合单位3 | 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联合单位4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