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略)
第二条:(略)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略)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由县政府办主管,万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由专职人员落实,具体负责网站发布信息审核管理,大数据中心负责后台技术支持;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审核由各具体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做好日常信息的审核管理和维护。
政务新媒体由县政府办监管,信息发布、审核、更新与维护由各单位专人负责。
第四条:(略)
(一)初审(一校)。信息稿件起草人员起草信息后,由本单位信息编辑人员(或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把好信息稿件的文字关,有数据或图像的信息稿件也要严格审查,防止出现错字、病句、错链外链、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或不规范表述,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复审(二校)。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重点负责把好政策法律事实关,在把控信息内容的基础上,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对信息稿件的文字规范、政策依据、发布价值以及敏感性进行审核。
(三)终审(三校)。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重点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从全局高度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政策法规、网络舆情风险等进行审核把关。如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信息稿件要经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把关,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平台上发布。
第五条:(略)
第六条:(略)
第七条:(略)
第八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