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第一信封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第一信封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注:(略) |
4 |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未按照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 |
5 | 第一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工期或填写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6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8 | 投标有效期 |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
9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投标文件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
(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投标文件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
(略) | 资质 | 不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及以上资质; |
(略) | 财务 | 未提供 (略) 至 (略)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平均利润大于 0 元。(若成立时间年限不足的,应提供已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证明材料,以及组建、改制或重组等证明材料。) |
(略) | 信誉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1、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投标人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8、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略)](略)号),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自行查询并提供截图,未提供的或现场查询已被列入以上名单的其投标无效。 注:(略)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主要人员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项目经理:(略)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略) |
(略) | 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 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略) | 其他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施工员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有效期以内),1人 材料员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有效期以内),1人 质量员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有效期以内),1人 资料员(或试验员)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有效期以内),1人 安全员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有效期以内),1人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要求,本项目涉及的产品、材料及设备除应当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技术指标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加气混凝土砌块选用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产品性能指标应同时符合使用地的地方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略) |
(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1、付款方式:(略) 2、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完成项目建设。(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本项目采购工程所属行业划分为:(略)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属于重大偏差:(略)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监理单位及其附属单位;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略) | …… |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在本标段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经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2、投标人未出现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 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