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玉平:
申请人耿玉平不服被申请人太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太人社监令〔(略)〕(略)号),于(略)年(略)月(略)日通过顺丰速运方式(编号:(略)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太人社监令〔(略)〕(略)号),于(略)年(略)月(略)日通过顺丰速运方式(编号:(略)
复议请求:(略)
申请人称:
申请人并非承包关系责任人。指令书将申请人列为“责任人二”,但申请人实际为刘伟承包太和县中鑫嘉和项目铺贴工程中的普通工人,并非工程承包方或用工主体。申请人未与发包单位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亦无管理、结算工资的权限。(略)年4月至8月期间申请人通过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嘉和实验中学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收取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对象应为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申请人作为劳动者,既无用工权限也无资金支配权,被申请人将其列为责任人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仅提供劳务,与其他(略)名工人一样受刘伟雇佣,不应被认定为拖欠工资的责任人。根据申请人与其他工友代表通过查证所得:(略)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事实清楚,刘伟与申请人均为拖欠工资的责任人,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在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铺贴工程中,刘伟违法承包工程后,又违反规定将其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申请人。刘伟于(略)年(略)月(略)日向项目方出具《无欠薪承诺书》,声称其班组工资已全部结清,但该承诺内容与后续查明的欠薪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总包及劳务公司核算,该班组农民工应付工资总额约为(略)万元,而项目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实际拨付(略)万余元,远超应付总额。造成此资金异常及(略)名工人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是刘伟与申请人在工资发放过程中,通过虚构非实际务工人员名单的方式,从工资专户套取资金,导致专项工资款被非法转移,未能足额发放至实际劳动者手中。刘伟与申请人系导致欠薪后果的共同责任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行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依法立案,对申请人、刘伟及相关单位进行了全面调查询问,并调取了分包协议、工资专户发放记录、工程量确认单、考勤表及劳务公司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在充分查明违法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向刘伟与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程序合法,当事人的权利已依法告知。
三、适用法律正确,责令刘伟与申请人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刘伟违法转包工程,申请人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承揽工程并招用劳动者,二人均未履行法定的工资支付义务,其行为共同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本案中,项目总包单位拨付的工资专户资金已足以覆盖全部工资,但该款项被刘伟、耿玉平合谋套取、挪用,致使劳动者未能获得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欠薪的,单位与个人均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且该个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该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刘伟出具的《无欠薪承诺书》内容不实,不能免除其作为违法转包方的法律责任,更不能消除申请人作为直接行为人的责任。据此,被申请人责令刘伟与申请人共同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其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太人社监令((略))(略)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刘伟违法承包铺贴工程后,又分包给申请人。(略)年9月(略)日,被申请人对(略)上反映的太和县中鑫嘉和实验高级中学项目拖欠工资问题予以立案。(略)年(略)月(略)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太人社监令〔(略)〕(略)号)。决定责令刘伟、耿玉平:(略)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工资发放统计表、地砖铺贴工程劳务合同等证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等事项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据此,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查处的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略)〕(略)号)第一条第三项“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的规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刘伟、申请人,且企业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全部报酬,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向刘伟、申请人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太人社监令〔(略)〕(略)号)。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和县人民政府
(略)年2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