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原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日期:(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运康骨科医院信息化系统及医疗信息集团化建设采购招标文件补疑项目编号:(略)各投标人:第一部分本项目因故开标时间延期至 (略)年2月(略)日(略)时(略)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略)年2月(略)日(略)时(略)分。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略)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6号开标室。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第二部分1、(1)招标文件将多项技术指标与特定检测报告强行关联的要求,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一设置不仅人为抬高了竞争门槛,也将大多数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难以满足法定的充分竞争要求,存在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制条件、操控招标结果的明显嫌疑。证明技术参数符合性的方式本应多元,技术白皮书、产品说明与系统截图等均为公认有效的佐证材料。而本项目将其严格限定于特定检测报告,此要求与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缺乏直接、必要的关联,涉嫌构成《政府采购法》所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若确需维持此项要求,采购人须履行以下举证义务:(略)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设定“投标人具有CCID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得2分”,该评分项设置存在明显漏洞、缺乏合法依据,计分逻辑严重违规,具体如下:(略)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条款将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与特定行业关键词强制挂钩,与评估供应商整体项目管理及服务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关联性不足,涉嫌构成上述法规所指的不合理条件。(3)评分标准设定中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硬件产品功能响应一栏投标人所投硬件完全满足或优于技术规范书技术参数及要求,★共(略)个,每个1分,得满分(略)分,标注★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每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3.4 系统硬件设备清单 第七项 备份一体机 仅此一个硬件设备占比达到5个标星项,且根据业主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这一项的金额是(略).5万,整个项目最高限价(略)万,仅占比金额的1%。图片见附件难道这不是为了让心仪的厂家而专门设置的苛刻的条件吗?设置这么苛刻的条件难道是为了从中谋取什么利益吗?此项完全就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算法备案’制度的管理对象,核心是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深度合成技术服务提供者’(例如:(略)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5)招标文件将“医疗信息标准化工作”设置为评分项,参与标准编制是过去的行为,代表的是历史贡献,与供应商当前为本项目提供具体产品、技术实施和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无必然联系。评分标准应侧重于评估供应商履行当前采购合同的实际能力,而非其过往的资历或荣誉。这实质上是对未参与编制的供应商的‘歧视待遇’,人为地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其设置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1:(略)答:(略)请求2:(略)答:(略)请求3:(略)答:(略)请求4:(略)答:(略)原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 AI应用能力“投标人所投的电子病历产品可基于深度合成算法整合多来源多维度医疗数据进行文本生成,所采用的算法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满足得3分。注:(略)请求5:(略)答:(略)请求6:(略)答:(略)2、备份一体机参数5.★基于文件动态字节级复制技术实现整机迁移,最大程度降低迁移颗粒度,保证迁移的圆满性。且支持实时捕获文件系统变化数据并同步到目标主机。支持在线迁移,即迁移过程中源端服务器应用无需停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质疑原因:(略)答:(略)3、异地灾备参数2.★基于主机操作系统文件系统字节级实时数据复制,被保护数据目录下捕获每笔写 I/O 变化进行实时传输,无备份时间窗口,RPO 接近于 0,保证异地设备无缝接收本地数据,数据不丢失。(提供以上相关测试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质疑原因:(略)答:(略)4、备份一体机参数7.需要与本地一体机相同架构,保证本地至异地的数据传输完整性。质疑原因:(略)答:(略)5、招标文件中“AI应用能力”评分项备案主体要求表述不明确,存在倾向性及排他性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略)请求贵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上述不合理条款予以更正,将“提供投标人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的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修改为“提供所投电子病历产品厂商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的网站算法备案的查询截图”,并重新发布澄清文件,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及广大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答:(略)6、(1)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评分项违背合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核心规定,实质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与项目技术需求及认证适用场景严重脱节事实依据:(略)②ITSS 获证及维持条件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负担:(略)
图片见附件法律依据:①《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略)〕(略) 号)第 7 条:(略)②《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略)〕(略) 号)第 8 条:(略)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第五条:(略)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略)(2)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 级及以上)评分项既违反合肥负面清单,又对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负担,实质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略)①CS4 级资质属行业协会颁发,直接违反合肥负面清单禁用规定:(略)①《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略)〕(略) 号)第 7 条:(略)②《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略)〕(略) 号)第 8 条:(略)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第五条:(略)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略)(3)电子病历产品算法备案主体要求错误,排斥非算法研发类供应商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略)(4)HIS/EMR 系统数据库案例合同要求偏向特定主体,排斥集成商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第十八条:(略)(5)(略) 个 “★” 项及投标阶段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加重供应商负担且不符合法定要求事实依据:(略)法律依据:(略)《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公法〔(略)〕(略) 号)采购需求部分第8 条:(略)请求: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取消 “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得 2 分)” 评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