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是我市农业特色产业之一,赣江水系贯穿全境,水域生态保护责任重大。未经处理的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略)/(略)-(略)) 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是全省首个水产养殖尾水强制性地方标准,明确了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分级、限值、监测、监管及实施时间等要求。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宣传《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略)/(略)-(略)),依职责落实。各水产养殖户按照要求从源头减少尾水污染物排放,推动水产养殖产业发展与水生态保护协同共进。
1.标准性质
1.1 发布单位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略)/(略)-(略))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江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1.2 起草单位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略)/(略)-(略))起草单位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和江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1.3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主体:(略)
已建的((略)年2月1日前)水产养殖主体:(略)
1.4 监督指导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技术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理要求,地方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管理要求严于本文件的,应遵从地方管理要求。
2.标准适用范围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主要包括规模化养殖池塘、设施渔业(工厂化、集约化、圈养桶和帆布池等)等。
2.1 设施渔业
利用生物、化学和自动化控制等技术装备起来的设施进行水生经济动物、藻类养殖的生产方式,包括工厂化养殖、集约化养殖等。
2.2池塘养殖
单个池塘:(略)
连片池塘:(略)
2.3其他
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封闭式水产养殖主体尾水排放管理可参照执行。
3.排放限值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
序号 | 项目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1 | 悬浮物 | ≦(略) | ≦(略) |
2 | PH 值,无量纲 | 6~9 |
3 | 总氮(以N计),mg/L | ≦3.0 | ≦5.0 |
4 | 总磷(以P计),mg/L | ≦0.4 | ≦0.8 |
5 | 高锰酸盐指数,mg/L | ≦(略).0 | ≦(略).0 |
4.排放分级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表1)。
4.1不得排放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特殊保护水域不能设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于特殊保护水域。已开展了水产养殖活动的要按照国家、省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执行。
4.2一级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的受纳水域的水环境要求是地表水Ⅰ类功能、地表水Ⅱ类功能、地表水Ⅲ类功能的水域均需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放。
地表水Ⅰ类功能水域:(略)
地表水Ⅱ类功能水域:(略)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略)
4.3 二级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的受纳水域的水环境要求是地表水Ⅳ类功能、地表水Ⅴ类功能水域均需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排放。
地表水Ⅳ类功能水域:(略)
地表水Ⅴ类功能水域:(略)
4.4 其他说明
受纳水域是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排入其中的水产养殖尾水需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以及水体纳污能力的实际需求,以及水环境的实际保护需求执行一级标准。
5.监测
5.1 监测指标测定
水产养殖尾水水质指标测定采用方法主要有:(略)
5.2 监测方法
5.2.1 监测位置
水产养殖尾水末端排放口必须进行监测。存在多个排放口时,应分别设置水质采样检测点。
5.2.2 排放口设计
鼓励集中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放口。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养殖区内,或养殖区外不超过(略)m的范围,出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且设置明显标志。
5.2.3 监测时间
采样时间、方法等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文件中并未给出参考技术规范。在结果判定时规定了现场即时采样分析获得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依据。可以认定监测时间是不定时,现场即时采样分析。
5.2.4 结果判定
采用单项判定法判定,即在悬浮物、pH值、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共5 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即视为超标。
6.未达标排放的处罚
6.1 处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2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6.3 具体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养殖企业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处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养殖企业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养殖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特定情形,如在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地排放有害物质等,处罚将更加严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