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略)年(略)月6日第三次修订,(略)年1月(略)? 日实施)和《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略)〕(略)号),全面推行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备案范围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公共场所。
二、备案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略)年(略)月6? 日第三次修订,(略)年1月(略)? 日实施)、《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略)〕(略)号)。
三、备案办理
(一)备案新办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略)天内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略)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的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非迁址),自变更之日起(略)天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
2.变更内容相关材料,例如变更后的公共场所营业执照、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
3.原《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
4.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s:(略)
咨询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