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新华路2号院区、新华路(略)号院区两处食堂食材采购配送工作。配送内容为米面油类、肉禽水产类、瓜果蔬菜类、奶制品类、干调类以及其他与采购人约定的食材。
就餐人数约(略)人,工作日早、午2餐及加班晚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略)元。
一、基本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具有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具有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经营服务理念。
(二)所供食材若为预包装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略)-(略))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
(三)供应商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季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2个季度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六)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在文件中提供健康证复印件)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人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七)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八)配送内容由采购人制定。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必须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供应商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九)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十)如供应商未遵守以上约定,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二、分类质量要求
(一)米面杂粮类
1. 大米:(略)
2. 杂粮:(略)
3. 面粉(含低筋油条面):(略)
4. 食用油:(略)
(二)肉禽水产类
承诺交货时须主动提供肉禽水产等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肉类标准:(略)
肉类检测标准:(略)
1. 鲜肉、骨:(略)
2. 冷冻肉要求:(略)
3. 水产类要求:(略)
(三)瓜果蔬菜类
蔬果类执行标准:(略)
1. 蔬菜:(略)
2. 叶菜类:(略)
3. 茄果类:(略)
4. 瓜果类:(略)
5. 根菜类:(略)
6. 薯芋类:(略)
7. 葱蒜类:(略)
8. 豆类:(略)
9. 水生菜类:(略)
(略). 食用菌类:(略)
(略). 水果类:(略)
(四)其他副食品类
1. 蛋类:(略)
2. 豆腐:(略)
3. 腐竹:(略)
4. 豆芽:(略)
5. 干豆腐、素鸡:(略)
6. 辛辣料:(略)
7. 奶制品:(略)
三、食材配送要求
(一)包装要求:(略)
(二)配送计划:(略)
(三)配送时间:(略)
(四)运输要求:(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