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其他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3)省外企业提供有效的《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施工企业)复印件; (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