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服务要求
★一、配送产品类别及产品质量标准
(一)配送产品类别
1.米面粮油
大米:(略)
面粉:(略)
杂粮:(略)
挂面:(略)
食用油:(略)
2.肉禽蛋水产
肉类:(略)
禽蛋:(略)
水产类:(略)
3.蔬菜、调料、干杂、奶制品
瓜果蔬菜类
叶菜类:(略)
茄果类:(略)
瓜果类:(略)
根菜类:(略)
薯芋类:(略)
葱蒜类:(略)
豆类:(略)
水生菜类:(略)
食用菌类:(略)
芽苗类:(略)
半成品:
豆腐:(略)
腐竹:(略)
豆芽:(略)
干豆腐:(略)
素鸡:(略)
调料干杂(酱油、蚝油、调味酱、醋、味精、鸡精鸡粉、调味油、料酒、腐乳、黄花菜、黑木耳、腐竹、粉条粉丝等)调料应使用市面上较大品牌的产品,干杂、调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奶制品:(略)
预包装食品:(略)
4.水果类
配送香蕉、桔子、梨、苹果、小叶桔、西瓜、橙子、桃、小西红柿、草莓、葡萄、木瓜、柚子、荔枝、柠檬、百香果、火龙果、芒果、李子、杏子、柿子、杨桃、香瓜、哈密瓜等。
(1)无未熟,无过熟,无腐烂、软化组织或变味,色泽鲜艳光亮,表面完整,成熟度正常,大小符合食用要求,损伤率极低。
(2)农药残留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在温度(略)°C±2°C的环境下的存放7-(略)天,(略)°C±2°C环境下,可存放3-6天。
5.其它食品原料及货品:(略)
(二)食品质量要求
投标供应商供应的所有食材均须为中国境内生产。供应的食材需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提供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要求,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食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与要求。投标供应商所供食材达到相关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国家有出台新的更高标准的,以新的更高标准为准。供应食材需经过初加工,可食用率达到(略)%以上。
投标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中标供应的食材质量进行抽检。所有食材不得采购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材,需符合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不得配送假冒、伪劣及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材。配送的食材可追踪溯源,并可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具有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经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材,退回当日购进不合规食材。并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换回对应品种食材。
★二、配送及服务要求
(一)本地化服务能力:(略)
1.车辆需为配送专用车辆,带有配送公司统一标识,并按采购人要求规范院内行驶及停放。
2.配送人员需为供应商指定配送人员,不得少于3人,提供配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投标时不需提供,入场前向采购人提供健康证明)。
3.成交后供应商要定期提供:(略)
(二)配送要求:
1.采购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食材配送服务合同,对食材配送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2.供货价格按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当日集市零售价格基础上的中标折扣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确定。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当月结算依据,次月5日前提供对账单。
3.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食材配送订单,及时组织筹措和加工,确保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按时配送。如需要更换配送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施行。供应商配送时需提供注明食材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食材配送清单交于采购人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验收凭证,同时供应商按送货批次提供配送食材所对应的检验检疫报告、合格证及进货票据等材料,确保所供食材票据齐全(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半成品干调类三证),票据和三证在有效期内,以供采购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4.供应商要保证送货及时,补货要求按规定时间送到,支持应急补货(2小时内响应)。
不按时送达、影响食堂正常开餐的,按当天全额(略)%开单扣款。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如因市场原因必须提前三天通知采购人,按要求提供替代品,经采购人负责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5.配送时间:(略)
6.运输要求:(略)
7.售后服务:(略)
8.违约责任:
8.1成交供应商的下列行为视为合同一般违约(以每品每次计为一次),每次应向采购人支付该批次总货款的 5%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 (略) 元,则按 (略) 元处理)。若给采购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1.1 供货质量存在不符合供货标准的轻微瑕疵;
8.1.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供应采购人指定产品,或供应产品与采购人要求不符;
8.1.3 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品的价格超出采购人供货价格限价机制所设定的限价。
8.1.4包含但不限于因成交供应商录入失误、书写错误等情形,导致货品价格、数量、货款等信息不真实的。
8.1.5所供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足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8.1.6若成交供应商出现其他影响食品安全、违反双方约定或不符合招标需求的行为,且情节轻微。
8.2成交供应商的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一次合同严重违约,每次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略) 元,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给采购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累计达到三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则从其规定)。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采购人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2.1 成交供应商所供应之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符合本合同中约定视同供应假冒伪劣商品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材料含有非必要添加剂等);
8.2.2 成交供应商因工作失误未能执行价格下调,事后及时予以纠正,并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经采购人同意后继续供货的。
8.2.3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品的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验收标准的。
8.2.4常用货品(指指定的粮油制品、基本调料以及在最近十五天内供货次数超过两次的货品),若无法按照采购人要求在一日内完成供应;其他货品若超过四十八小时仍无法供应(但能够证明厂家已停止该产品生产,或遭遇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除外)。
8.2.5成交供应商不服从采购人管理,且不遵守采购人校园管理规定的。
8.2.6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供、更新相关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件的。
8.2.7合同一般违约行为累计达到五次的。
8.3出现下列情形时,采购人有权停止成交供应商的供货,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采购人重新招标的费用以及重新招标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3.1在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期间,不具备相应供货资质,或该资质逾期,或因故而丧失的;
8.3.2 成交供应商恶意停止供货,严重影响采购人开餐的;
8.3.3 成交供应商对疑似问题商品拒绝进行封样待检的;
8.3.4 成交供应商隐瞒价格波动情况,不执行价格下调的。
8.3.5 若成交供应商违反本合同约定,怠于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等),成交供应商同意采购人从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无条件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承担采购人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供应商的考核
针对供应商配送项目的整体履约表现,采购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供应商考核表》,定期或不定期对投标人的食品来源、食品质量、配送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与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依据采购文件的具体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予以制定,并以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准。经考核评分低于(略)分者,供应商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应改进措施。考核评分低于(略)分视为不合格;如考核结果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部分 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略)
★2.履约地点:(略)
★3.付款方式及条件:(略)
★4.结算方式:(略)
★5.验收标准:(略)
验收程序:(略)
(1)按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予以核查,食材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在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需完整,无寄生虫或遭受虫害的情况。按照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工作。成交供应商可提供原件,则留存原件;若原件仅有一份且无法提供给采购人,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需进行抽查验收。对于数量在 (略) 箱(斤)及以上的食材,抽查率为(略)%;数量在 (略) 箱(斤)以下的食材,抽查率为 (略)%。若发现食材存在损坏等情形,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与成交供应商送货人员共同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的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略)
验收报告:(略)
组织验收主体:(略)
★6.成交供应商责任:(略)
★7.食品安全责任:
(1)成交供应商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并承担因食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全部损失。
(2)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食材储存场地、生产加工环节等进行实地考察,成交供应商需积极予以配合。
★8.档案管理:(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