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第五中学现拥有教职工(略)人,学生约(略)人。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餐饮企业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学生安全用餐。
二、人员管理
1.中标单位需根据食堂实际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并承担聘用人员相应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一经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3.为创建安全校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上下班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与食堂经营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4.学校有权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食堂负责人,中标单位要在一周内进行整改。
三、现场管理
1.学校提供满足食堂正常运营的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并对合理损耗或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进行补充、更换。中标单位负责餐厅内部改造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增添,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如中标单位主动投资增添新设备作为提升满意度的增值服务,则后添置的厨房设备被列为中标单位固定资产。
2.日常所需的餐具、器具、一次性用品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3.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材料、物料、工具用具及个人物品存放整齐。保持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4.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例如:(略)
5.中标单位负责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
6.服务期内,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和设备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单位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动产除外)。
四、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
教师餐:(略)
供餐时间:(略)
午餐:(略)
学生餐:(略)
供餐时间:
早餐:(略)
午餐:(略)
晚餐:(略)
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无故自行更改供餐时间。
五、供餐标准及支付方式
1.教师餐:(略)
2.学生餐:(略)
3.现学校食堂采用物联网综合系统美食广场模式,既学生家长利用手机平台线上缴费,线上选餐,学生通过人脸识别终端取餐。因此,中标单位要具备此类运营模式的承接能力,并提供合理化的食堂整体规划方案。
4.用餐人数变化:(略)
六、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七、安全管控
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详细记录供货商进货台账。
2.中标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全部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4.中标单位负责检查后厨、餐厅、库房等食堂各场所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设备电源和照明灯都已关掉,所有门都已锁好。
5.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略)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略)g。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八、责任状
1.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的饮食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中标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中标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2.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因用电、水、燃气操作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发生从业人员意外伤亡事故,中标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3.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九、食材选用标准
1、禽肉类:(略)
2、蛋类:(略)
3、畜肉:(略)
4、水产类:(略)
5、蔬菜类:(略)
6、调味品类:(略)
7、水果饮料类:(略)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略)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略)
(略)、大米必须符合GB/T(略)-(略)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略)、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略)-(略)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略)-(略),(略)年(略)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 (略)-(略),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略)、根据《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略)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沈财采〔(略)〕(略)号)要求,完成各阶段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和对口支援工作。
以上材料,由供应商在正式供餐服务期间按实际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十、原料贮存要求
1、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略)cm以上。
4、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十一、退出机制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
1、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略)%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