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拍租标的,就拍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拍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停车场及酒店设施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现场现状为准。标的实际面积、酒店设备与本公告所列示数量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拍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拍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拍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资产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日(不超过(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9.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全额缴纳一年租金及房屋履约保证金((略)万元)。从第五年开始,租金每年在前一年基础上上涨1%。以后以每年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届满前(略)日向出租方预付下一个租期的租金,以此类推。房屋履约保证金:(略) (略).房屋和酒店设施将以现状交付于承租人;房屋移交至承租人后,承租人须自行管理、合法经营并符合市容、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另停车场要求配备安保人员,并加装智能化门禁、监控等设施。 (略).房屋履约保证金用于确保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酒店餐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承租人拥有使用权,但须规范使用、及时保养维修,自然损坏承租人须保证设备等固定资产完好并留存,通知委托人进行报废处置。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及人为因素造成酒店设备、资产被破坏、遗失的,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在保证金中扣除。如若没有上述违约或资产损坏问题,待(略)年租赁期结束后全额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若承租人中途提前退租,将扣除房屋履约保证金(略)万元,赔偿设备损失及违约责任。 (略).承租人自行解决物业管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