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下岸溪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宜昌市拍卖商行有限公司以现场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宜昌市夷陵区下岸溪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X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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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略) |
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二)竞买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三)具有竞得履约能力。竞得人应依法依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承担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四)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联合报名。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拍卖时间:(略)
现场:(略)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起始价的,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发改法规〔(略)〕(略)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如竞买人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对于拟出让的采矿权,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人提供的矿区资源储量情况依据地质勘查成果,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品级等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竞买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对此,出让人、拍卖人均不承担责任。(三)本次拍卖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需认真考察与实地踏勘,详细了解出让区块已有地质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对出让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铁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区内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方,竞买人取得采矿权后须自行与土地使用权人友好协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使用并服从管理。矿区外部运输须遵守三峡专用公路、G(略)国道等管理要求,充分考虑通行限制风险。申请参加拍卖出让,即视为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对拟出让区块现状已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踏勘费用、安全责任等所有风险。(四)采矿权出让后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土地(林地)使用、道路交通、社群关系等相关事宜,竞得人应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电力设施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因审批手续不完善导致的不能正常开工生产,以及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的限制。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要求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采矿权人应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本次出让采矿权距离高速公路和长江岸线较近,矿山应结合周边自然景观,高标准实施矿区生态修复(相关条款约定纳入出让合同)。(六)违反自然资源法律规定或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采矿权登记机关可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采矿权人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矿山建设投入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八)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九)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十)意向竞买人在决定申请竞买前应认真阅读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文件,一旦决定参加竞买并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采矿权相关地质资料、资源情况及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政策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影响因素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发改法规〔(略)〕(略)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如竞买人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内容
(一)该采矿权出让期限为7年(包含建设期),到期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延续。(二)本次拍卖成交价仅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他费用。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用一次性方式征收(缴纳)。(三)请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主动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了解项目前期工作和后期建设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租赁使用、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事宜。(四)竞买时须承诺:(略)
本公告在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