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略)(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二〇二六年一月
(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二〇二六年一月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上蔡县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中韵天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本项目第二 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地点:(略)监理工程内容:(略)合同形式:(略)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上蔡县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中韵天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本项目第二 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地点:(略)监理工程内容:(略)合同形式:(略)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地点:(略)监理工程内容:(略)合同形式:(略)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工程地点:(略)监理工程内容:(略)合同形式:(略)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监理工程内容:(略)合同形式:(略)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合同形式:(略)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签约合同价:(略)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①中标通知书;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②标准条件;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③专用条款;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④附件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监理职责,至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工程质量保证期期间同样承担监理职责。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七、本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执六份 ,监理人执三 份。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发包人(盖章):(略)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二〇二六年一 月八 日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承包人开户银行: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承 包 人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1)“本工程”是指(略)年上蔡县1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2)“委托人”是指上蔡县农业农村局。(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情况,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监理报酬。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外部关系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明确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正式书面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报告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从监理签约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全部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建设、安装、交图)时限,监理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条、委托人若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对监理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合同的变更与中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报酬尾款,但本合同监理职责暂不终止,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五条、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监理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条件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中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范围:(略)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工作内容:(略)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监理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监理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五条、监理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略)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失职情况为:(略)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
第八条、监理人应按照本工程涉及乡村,在项目区工程相对集中地区,分别成立监理机构项目部驻地办,项目部办挂牌,并张贴监理管理工作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驻地监理,吃住不离项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