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职称得0.5分,具有研究员(教授)级高级职称(正高)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2.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含)以上职称,同时具有(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得2分;在此基础上,同时具有(1)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专业);(2)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得6分。本项满分6分。 3.项目组其他人员: (1)规划专业负责人具有城市规划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且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得0.5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得0.5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结构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得0.5分; (4)道路专业负责人具有道路相关专业(桥梁、桥涵、道桥、路基)正高级职称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的,得0.5分; (5)勘察专业负责人具有地质相关专业(地质、地勘、勘察)正高级职称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的,得0.5分; (6)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的,得0.5分; (7)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电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执业证书的,得0.5分; (8)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经济相关专业(施预、造价、工经)高级职称且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及安装工程专业)的,得0.5分。 注: 1.以上各专业人员不可兼任; 2.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3.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要求见招标公告; 4.本项要求提供注册证书的,注册证书应当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否则视为未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