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4.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龙华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龙华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龙华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龙华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略)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龙华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根据实际填写“股东构成审查表 ”(详见采购文件相应章节)。
9.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禁止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