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监罚送公告〔(略)〕(略)-1号
宜宾拓创建材有限公司:
本局(略)年3月3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略)〕(略)号),本局对你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本局经多方尝试,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已拆迁,且你公司未与本局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未委托任何人员代为接收执法文书,通过直接、留置、电子、邮寄及委托/转交等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罚〔(略)〕(略)号)。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凭缴款码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与本决定书一并送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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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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