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等级要求 | HYDJ-1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注:(略)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HYDJ-1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 (略)年、(略)年、(略)年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
注:(略)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HYDJ-1 | 同时具备:(略)2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
注:(略) 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代建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代建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不予认定。承担监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监理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监理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6、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略)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略)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略)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8、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9、近8年,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略)、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略)、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略)、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HYDJ-1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投标人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
注:(略)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主要人员要求 | HYDJ-1 | 项目负责人(兼房建总监理工程师)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略)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 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担任过1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略)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
注:(略)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主要人员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略)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略)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略) 6、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7、投标人还需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主要人员(略)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8、“近8年”是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9、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人员业绩的任何形式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略)、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略)、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略)、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形式评审内容 | 投标文件 |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信誉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加盖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章。 注:(略) | 4 |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属于重大偏差:(略) 注:(略) | 5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 (2)联合体牵头人需承担施工监理任务; (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4)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 (5)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 6 | 报价唯一 | 一份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7 | 资格评审内容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效 | 8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否则属于重大偏差:(略) | 9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 (略)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 (略)年、(略)年、(略)年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 (略)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略)m2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2)近8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各项业绩要求。 5、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代建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2)条业绩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代建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不予认定。承担监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1)条业绩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监理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监理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6、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投标人提供施工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7、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略)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略)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略) 8、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9、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略)、近8年,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注:(略) | (略)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2、投标人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近三年”是指从(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 (略) |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 一、项目负责人(兼房建总监理工程师)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略)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担任过1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在(略)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一个近8年内竣工验收的单个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略)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三、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3、本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指“代建业绩”、“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及“委托建设管理业绩”等相关业绩。 4、主要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应附:(略) ①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2)投标人提供建设项目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a.投标人提供建设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的相关文件扫描件;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b.投标人提供代建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 ①代建单位与该业绩的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②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或人员履职情况,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5、业绩认定标准: ①施工监理业绩:(略) ②建设项目管理业绩(建设单位业绩):(略) ③建设项目管理业绩(代建单位业绩):(略) 6、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6、投标人还需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主要人员(略)年6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7、“近8年”是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8、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人员任何形式的联合体业绩均不予认可。 注:(略) | (略) | 投标人身份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略) | 响应性评审内容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的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如有)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分项报价(如有)超过相应分项限价(如有); (3)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服务费低于投标总报价的5%。 | (略)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保函或保单。 | (略)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附表1 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号 | 管理设施 | 新增建筑面积(㎡) | 新增收费大棚投影面(㎡) | 维修改造面积(㎡) | 建设内容 | 1 | 武汉监控中心 | — | — | (略) | 监控中心 | 2 | 九真山服务区 | (略) | (略) | / | 移位新建 | 3 | 仙桃服务区 | (略) | (略) | (略) | 维修改造 | 4 | 小北门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拆除新建) | (略) | 站场利旧,维修改造 | 5 | 车马阵服务区 | (略) | 0 | / | 新建 | 6 | 永安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原收费大棚拆除新建 | 7 | 侏儒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 | 8 | 北河收费管理所(含原北河收费管理所改造) | (略) | (略) | (略) | 移位新建 | 9 | 北河养护工区 | (略) | / | / | 新建 | (略) | 敦厚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 | (略) | 仙桃收费管理所(含原仙桃杜柳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原仙桃杜柳所拆除新建 | (略) | 排湖监控中心 | (略) | / | (略) | 利旧(改造面积(略)平) | (略) | 三伏潭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 | (略) | 毛嘴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拆除新建 | (略) | 潜江东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 | (略) | 潜江服务区 | / | / | (略) | 维修改造(改造面积(略)平) | (略) | 潜江养护工区(含原潜江收费管理所) | (略) | / | (略) | 维修改造((略)平预估) | (略) | 潜江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移址新建 | (略) | 后湖收费管理所(含原后湖所改造) | (略) | (略) | / | 移址新建 | (略) | 丫角应急仓库 | / | / | (略) | 维修改造(改造面积(略)平) | (略) | 沙市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移址新建 | (略) | 原沙市收费管理所维修改造 | / | / | (略) | 维修改造(改造面积(略)平) | (略) | 荆州新城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 | (略) | 荆州东服务区(含ETC车道) | / | (略) | / | 维修改造 | (略) | 车马阵互通收费管理所(含原八岭停车区改造) | (略) | / | (略) | 站所利旧,维修改造(改造面积(略)平) | (略) | 七星台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 | 新建 | (略) | 枝江收费管理所 | (略) | / | / | 站场利旧,维修改造 | (略) | 枝江养护工区 | (略) | / | / | 移址新建 | (略) | 枝江服务区 | (略) | / | (略) | 天棚利旧改造 | (略) | 枝江西服务区 | (略) | / | (略) | 综合楼、宿舍楼外立面改造 | (略) | 安福寺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略) | 原址重建(综合楼改造),天棚拆除重建 | (略) | 猇亭收费管理所 | (略) | (略) | (略) | 原址改建(改造面积(略)平),天棚拆除重建 | (略) | 宜昌监控中心 | (略) | / | / | | 合计 | (略) | (略) | (略) | |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