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略)年),服务地点为鞍山市城区范围内。城区内市管市政产权排水管渠(略).(略)公里,其中胜利北路、建国南路、中华南路、解放东路、园林大道、千山西路、深营路、灵山路、四达大道、红旗路、红塔街、建材街、富强街、日新街、铁塔街、河南路、钢炉巷、庆丰街等,以上路段部分管线直径在1.5米以上,共计约(略).8公里,雨污水合流管线(略).(略)公里,雨水管线(略).(略)公里,污水管线(略).(略)公里,联络管线(略).(略)公里,排水检查井(略)座;雨水井(略)座;明沟3.7公里,边沟9.4公里,暗渠(略).(略)公里,市管吞吐口、闸门、明沟、吞吐口的维护;污水截流干管维护;新接收六条路(南三环、东北环、通海大道、机场路支线、本辽辽出口路及千山东路红线内市管排水设施)维护。通海大道边沟清淤。 本项目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略)
★二、排水维修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细则
为加强市政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全面推进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市政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1)考核对象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即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对市政排水设施日常巡查与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中标供应商作为被考核人,负责中标项目的日常巡查与维修养护处理工作,并接受考核人的检查、指导与考核。
2)考核范围
中标供应商负责:
本项目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略)年),服务地点为鞍山市城区范围内。城区内市管市政产权排水管渠(略).(略)公里,其中胜利北路、建国南路、中华南路、解放东路、园林大道、千山西路、深营路、灵山路、四达大道、红旗路、红塔街、建材街、富强街、日新街、铁塔街、河南路、钢炉巷、庆丰街等,以上路段部分管线直径在1.5米以上,共计约(略).8公里,雨污水合流管线(略).(略)公里,雨水管线(略).(略)公里,污水管线(略).(略)公里,联络管线(略).(略)公里,排水检查井(略)座;雨水井(略)座;明沟3.7公里,边沟9.4公里,暗渠(略).(略)公里,市管吞吐口、闸门、明沟、吞吐口的维护;污水截流干管维护;新接收六条路(南三环、东北环、通海大道、机场路支线、本辽辽出口路及千山东路红线内市管排水设施)维护。通海大道边沟清淤。 本项目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略)
3)检查规范与考核要求
检查考核分为不定期日常检查考核与每月定期检查考核两种方式,任何方式均可作为给扣分的依据,具体检查评分可采用区间抽查方法或者数额累计方法。排水设施应定期巡视,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和雨水箅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接管线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
3.1市政排水井具设施的巡视内容及规范:
| 检查井巡视内容与规范 | |
| 部位 | 外部巡视 | 内部检查 | |
| 检查井 | 井盖埋没 | 链条或锁具 | |
| 井盖丢失 | 爬梯松动、锈蚀或缺损 | |
| 井盖破损 | 井壁泥垢 | |
| 井框破损 | 井壁裂缝 | |
| 盖、框间隙 | 井壁渗漏 | |
| 盖、框高差 | 抹面脱落 | |
| 盖、框突出或塌陷 | 管口孔洞 | |
| 跳动和声响 | 流槽破损 | |
| 周边路面破损 | 井底积泥 | |
| 井盖标识错误 | 水流不畅 | |
| 其他 | 浮渣 | |
| 雨水口巡视内容与规范 |
| 部位 | 外部巡视 | 内部检查 |
| 雨水井 | 雨水箅丢失 | 链条破损 |
| 雨水箅破损 | 裂缝或渗漏 |
| 雨水口框破损 | 抹面剥落 |
| 盖、框间隙 | 积泥或杂物 |
| 盖、框高差 | 水流受阻 |
| 孔眼堵塞 | 私接连管 |
| 雨水口突出 | 井体倾斜 |
| 异臭 | 连管异常 |
| 其他 | 蚊蝇 |
3.2井具清掏工作维护规范:(略)
3.3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维护规范:(略)
3.4井具选用:(略)
4)考核内容
4.1井具清掏工作:
4.1.1、井具清掏工作应制定清掏计划,每月末向考核单位报送下月清掏计划;
4.1.2、清掏井具须规范操作,须达到清掏标准。
4.2井具补装和维修:
4.2.1、井具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出现问题应及时发现;
4.2.2、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后,须及时预警;
4.2.3、井具有移位、碎裂、缺失等情况的,报票后0.5小时内必须修复;
4.2.4、井具周边破损的,采用沥青材料维修,切边整齐,与路面水平,一年质保期内再次维修不计入工程量。
4.3管线疏通和翻建:
4.3.1、发现排水管线堵塞、坍塌及翻修管线的,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
4.3.2、认真查找堵塞原因,及时疏通管线;
4.3.3、确需翻修管线的,制定实施方案,经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在3日内完成施工;
4.3.4、管线翻建施工结束后应在3日内修复路面。如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施工、修复完毕,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3.5、按照采购人要求对排水设施错接混接现象进行整改恢复。
4.4防汛及冬季除冰工作:
4.4.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汛期防汛工作;
4.4.2、进入汛期之前,要做好人员演练,整备防汛物资,包括车辆、材料、抽水泵、警示工具等;
4.4.3、城区防汛,要以雨为令,车辆人员要行动迅速;
4.4.4、城区防汛时,桥梁、隧道要专门巡视,确保无积水;
4.4.5、制定值班值宿制度,专人负责,保证通讯畅通;
4.4.6、做好排水吞吐口、闸门、暗渠、明渠等巡视工作,确保汛期排水顺畅;
4.4.7、做好城区防汛巡视工作,发现道路积水的,要打开排水井盖加速排水,现场有警示,人员看守;积水量较大的,须第一时间组织设备进行抽排;
4.4.8、对管辖范围内道路上出现的排水或原因不明的跑冒漏导致结冰的,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预警,并迅速开展除冰施工作业。
4.5吞吐口、明渠、边沟、暗渠盖板的检查与维护:
4.5.1、检查与维护前由中标供应商做施工计划和方案;
4.5.2、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整洁;
4.5.3、及时清理落入渠(沟)内阻碍排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
4.5.4、做好明渠(沟)淤积检查巡视工作,明渠(沟)的最大积泥深度不超过设计水深的1/5,明渠(沟)清淤深度不得低于护岸坡脚顶面(6月前完成清理工作);
4.5.5、做好块石渠岸的护坡、挡土墙和压顶的巡视工作,发现裂缝沉陷、倾斜、缺损、风化、勾缝脱落等应及时维修;
4.5.6、暗渠盖板沟的维护应保持盖板不翘动、无缺损、无断裂、不露筋、接缝紧密;
4.5.7、无覆土的暗渠盖板沟其相邻盖板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略)mm;
4.5.8、暗渠盖板沟的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设计水深的1/5;保持墙体无倾斜、无裂缝、无空洞、无渗漏。
4.6迅速处理诉求问题:
4.6.1、有专人负责与管理单位对接诉求及上级交办的任务;
4.6.2、任务认领后要迅速处理,要求城区(略)分钟内到达现场,郊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
4.6.3、现场及问题处理结果须立即按要求向管理单位报告;
4.6.4、因技术、设施、材料等原因未能当日处理的,须制定方案或情况说明,报送管理单位。原则上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7文明施工:
4.7.1、施工现场设备需停放整齐;
4.7.2、施工材料摆放整齐;
4.7.3、施工现场抑制扬尘。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安全警示标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夜间施工时应悬挂警示灯;
4.7.4、清掏污物、维修井具、翻建管线、路面恢复等产生的垃圾不许落地;
4.7.5、资料管理:(略)
4.7.6、中标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并对在服务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负全责。
4.7.7、施工质量:(略)
4.7.8、设施运行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相关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环保、信访等)由中标单位负全责。
5)考核标准:
5.1、考核人每月实行百分制考核,月考核分与养护经费挂钩。(略)分为合格,(略)分以下按每分扣除(略)元维修养护费计算;
5.2、累计三个月不满(略)分的,招标人有权终止中标供应商维护合同。
6)检查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详见下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检查考核扣分事项与要求 | 评分标准 |
| 1 | 日常巡视、巡查((略)) | 中标单位要设置日常巡视队伍,对排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巡视,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和雨水箅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接管线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时进行处理。 | 巡视方案及巡视记录:(略) |
| 巡视车辆及巡视人员:(略) |
| 巡视不到位,排水井具、管渠等设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完全责任,一次扣(略)分; |
| 2 | 井具清掏工作((略)分) | 井具清掏工作应制定清掏计划,每月末向考核单位报送下月清掏计划;清掏井具须规范操作,须达到清掏标准。 | 每月末向考核单位报送下月清掏计划,未及时上报扣3分; |
| 验收时发现井具未达到清掏标准的每座扣0.2分; |
| ≥ 5座以上未清掏或清掏未达到标准的,按整条道路未清掏计算,一次性扣5分; |
| 清掏雨水井在每年4-6月汛期前最少完成一次,汛期前未完成清掏的一次性扣(略)分。 |
| 3 | 调整井具与路面相平、井具补装和维修((略)分) | 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后,须及时预警;井具有移位、碎裂、缺失等情况的,0.5小时内修复;井具周边破损的,采用沥青材料维修,切边整齐,与路面水平,一年质保期内再次维修不计入工程量。 | 井具有移位、碎裂、缺失等情况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0.5小时内修复,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超时1小时扣1分; |
| 修复不及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中标单位负全部责任,并一次性扣(略)分; |
| 井具质量严格按规定执行,发现未达标的,一次扣1分; |
| 井边破损修复采用沥青材料,切边整齐,形状不规则一处扣0.2分; |
| 质保为一年,同点位反复修复的不计工程量并扣0.5分。 |
| 4 | 管线疏通和翻建、按甲方要求对排水设施错接混接现象进行整改恢复。((略)分) | 确需翻修管线、整改错接混接的,制定实施方案,经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在3日内完成施工;管线翻建施工结束后应在3日内修复路面。 | 翻修管线、整改错接混接完成后需在3日内修复完成路面,晚一日扣1分(冬季施工除外); |
| 排水管线堵塞需翻修的,错接混接需整改的,制定实施方案后,在3日内完成,晚一日扣1分; |
| 修复后路面垃圾未及时清理的一次扣1分。 |
| 5 | 防汛及冬季除冰工作((略)分) | 依据《鞍山市城区防汛预案》做好防汛工作;对管辖范围内道路上出现的排水或原因不明的跑冒漏导致结冰的,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预警,并迅速开展除冰施工作业。 | 保证汛期排水设施完好,作业车辆及人员值班安排合理,出现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 |
| 及时处理地下市政排水管渠跑、冒、漏和冬季结冰问题,处理不及时一次扣1分。 |
| 6 | 吞吐口、明渠、边沟的检查与维护((略)分) | 检查与维护前由各中标单位做施工计划和方案;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整洁;及时清理落入渠(沟)内阻碍排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做好明渠(沟)淤积检查巡视工作,明渠(沟)的最大积泥深度不超过设计水深的1/5,明渠(沟)清淤深度不得低于护岸坡脚顶面(6月前完成清理工作)。 | 未制定清掏计划和方案,每处0.5分; |
| 淤积超标、浮渣超标,每处扣0.5分;堵塞每处扣1分; |
| 6月前未完成明渠(沟)清淤工作,每处扣3分。 |
| 7 | 社会影响问题((略)分) | 包括并不限于环保、信访等 | 城区(略)分钟内到达现场,郊区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及时到达现场一次扣2分; |
| 对群众投诉、上访、媒体、网络曝光的问题需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处理及反馈不及时的每次扣3分;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一处扣2分。 |
| 设施运行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影响(包括并不限于环保、信访等),每次扣1-(略)分。 |
| 8 | 文明施工(5分) |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 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着装不统一一次扣0.5分; |
| 施工时应当及时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栏,要注意材料堆放、扬尘防治等,未放置警示标志及护栏等处理不当的每处扣0.5分; |
| 清掏污物、维修井具、翻建管线、路面恢复等产生的垃圾不许落地未按上述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 9 | 加分项目 | ∞ | 受到市民表扬或媒体正面报道,且经市级领导或区政府领导批示的,每项加3分。 |
注:(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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