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餐饮服务管理、零售等相关内容(截至营业执照记载为准)且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含3年)。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可经营的业态包括餐饮(不含明火)、便利店、饮品店(含奶茶)、水果零售等。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引入多个品牌,但所有经营项目均不得使用明火,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要求。承租后具体经营方案(包括品牌组合、布局规划等)须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意向承租方须为拟经营品牌(含自有品牌或合法授权品牌)的注册商标拥有方或被许可方,并提供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或品牌授权证明文件。针对拟经营的餐饮及零售两种业态,意向承租方须至少提供一个品牌且该品牌在江苏省内正在经营的门店数量不少于5家。
证明材料要求:(略)
(4)意向承租方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含(略)万元)(以经审计的(略)年度或(略)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5)意向承租方业绩要求:(略)
(6)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押金、首期租金等相关款项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出租方将该意向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后续项目“黑名单”,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该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参与出租方任何项目的招租、招标、采购等活动。出租方保留通过书面通知、公告或法律途径追究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权利。
(7)意向承租方须信用良好,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8)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9)不接受联合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