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设计、生产或提供本次招标设备的资格和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重大伤亡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诉讼、行业重大质量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关联失信等,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5)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2月(略)日,须具有不少于(略)万元的电视监控系统供货及施工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扫描件)。 (6)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略)或等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略)或等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略)或等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方或其关联公司(控股投标人的母公司、投标人控股的子公司、与投标人同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须具有“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的施工资质和成功运行案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不允许分包或外包,项目经理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方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