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略)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企业成立期限不足一年的以营业 执照实际成立期限为准,并按实际成立期限之日起提供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企业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略)年(略)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纳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略)年(略)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企业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泾川县太平镇寨子洼村粮食烘干厂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略)%,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泾川县太平镇寨子洼村粮食烘干厂建设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