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 |
1 | 由于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商承担。 |
2 | 维修设备过程中若须更换配件,中标商须保证维修配件是全新产品,其须与原配件为同一品牌型号(原产品停产的情况下,所供产品各项技术参数与原产品一致或优于原产品),并且是未曾使用过的、表面无划痕和破损、无任何缺陷及隐患的。 |
3 | 维修工程师必须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并提供资质证明。 |
4 | 提供详细的维修记录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检测信息、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签字和更换的配件信息等。 |
二、维修与验收: |
1 | 验收方式 |
1.1 | 维修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和采购人共同开机检测,做出维修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
1.2 | 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人负责调换、补齐。 |
1.3 | 中标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
2 | 验收合格条件 |
2.1 | 根据采购人需要随时提供备件开箱验货、安装、调试或维修等服务。 |
2.2 | 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
2.3 | 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
2.4 | 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
2.5 | 维修调试设备时必须附带与设备配套的调机试剂,由中标人负责设备维修所需安装材料或耗材。 |
2.6 | “★”表示必须满足项,“”表示重要参数或重要指标。配件到货后,若必须满足项不符≥1项,必须退货;重要参数或重要指标不符≤2项时,中标人需在7日内免费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则退货,中标人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购买方损失。 |
3 | 质量保证 |
★3.1 | 投标产品中的国产设备配件出厂日期要在3个月以内,进口设备配件要求在6个月以内。出厂日期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向前推算的期限。 |
★3.2 | 配件必须为原厂全新配件。如因提供不合法、不合规或来路不明的配件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
★3.3 | 保修期为修理品验收后(略)个月。 |
4 | 售后服务 |
4.1 | 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故障/缺陷部件。 |
4.2 | 中标人提供联系方式,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般故障时,中标人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工程师应在(略)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出现重大故障1小时内响应、(略)小时内到达现场。 |
三、商务资质: |
★1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
★2 | 报名时投标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二份。以及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并装订成册)。 |
★3 | 投标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与投标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付款方式:(略) |
5 |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