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略) 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略)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略)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函); 1.6若采购产品中有医疗器械的,所投医疗器械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并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材料。 1.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响应资格;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提供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响应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