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一)一般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的有效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略) (1)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2)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材料。 (3)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扫描件证明材料。 注:(略) (4)本项目允许采用“资格承诺制”,投标人应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若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文件中可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4.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