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人员高级职称”设置不合理、涉嫌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质疑函
质疑事项:(略)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3)款“项目管理机构((略)分)”中“其他人员(6分)”部分规定:
“1. 本项目需配备施工员2名(市政专业、设备安装专业各一人)、质量员2名(市政专业)、安全员1名、材料员1名、资料员1名,上述人员数量需配置齐全且全部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满足上述要求得2分,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我方认为,该条款要求上述所有8类岗位(共计7名人员)“全部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才给予得分,此项设置标准过高、脱离项目实际需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事实与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略)
岗位错配:(略)
职称过度:(略)
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缩小竞争范围:(略)
变相指定或倾向:(略)
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资格评审”中,对施工员、质量员等仅要求具备“岗位证”及缴纳社保,并未强制要求高级职称。而在分值高达6分的加分项中,却要求“全部具备高级职称”,这实质上是将资格条件通过高额分值固化,变相提高了投标门槛。
三、质疑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市场竞争的合理性,我方恳请贵方:
对本条款的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查,鉴于“全部具备高级职称”的要求过于苛刻且不切实际,建议予以删除或修改。
一、关于质疑事项:(略)
1.“人员高级职称”设置为评标择优设置,并非资格强制性门槛,未剥夺潜在投标人投标权利
招标文件在资格评审环节,仅要求相关人员具备相应岗位证书及社保,符合行业规范,所有合格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未剥夺其投标权利。评分项旨在从合格投标人中择优选择管理能力强、技术雄厚的企业,属于合理择优范畴,不构成排斥限制。
2.条款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高度适配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多专业、流程复杂、质量安全管控严格,现场要求远高于普通工程。施工员等一线岗位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要求其具备高级职称,是强化管理、提升管控水平的必要举措,其兼具理论与实操经验,可应对复杂施工,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高级职称核心是体现专业能力,大型市政工程对一线管理岗位提此要求,是行业择优常态。
3.条款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条例禁止的是“条件与项目实际、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而本条款结合项目属性、难度设置,与项目需求、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属于禁止情形。现行法规未禁止招标人设置合理的人员择优评分条件,本条款是招标人行使合法自主权、实现择优目标的合理方式,并未违反该条例的规定。
4.处理意见
经招标人慎重研究并综合评估,认为该设置条款合法、合规、合理,对投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条款继续执行,不作修改。
招标文件异议函(补充版)
异议事项1:(略)
原文:(略)
建议修改为:(略)
理由补充:
“/”符号在招标文件中通常表示“或”,容易引起歧义。而本项目实际内容包含土建施工(需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污水处理(需市政公用资质),两者均为项目实施所必需。若按“或”理解,可能导致不具备完整资质的企业中标后无法合法合规施工,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建议明确为“同时具备”,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整的履约能力。
异议事项2:(略)
原文:(略)
建议修改为:
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加分;
其他岗位具备中级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即可加分;
或设立梯度加分机制,如中级得0.5分,高级得1分。
理由补充:
项目规模不符:(略)
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略)
法律依据明确:(略)
异议事项3:(略)
原文:(略)
建议修改为:(略)
理由补充:
与项目规模不匹配:(略)
违反公平原则:(略)
建议引入替代性证明方式:(略)
异议事项4:(略)
原文:(略)
建议修改为:
具备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资格即可得分;或增设中级职称得分项。
理由补充:
与岗位职责不匹配:(略)
行业惯例不符:(略)
法律依据:(略)
(一)关于异议事项1:(略)
本项目对投标人具备的资质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招标文件中该资质表述方式,系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编制系统自动生成,因该系统不可直接录入资质名称和等级,仅能按系统目录逐阶选取资质类别及等级,该表述不可调整,不影响资质要求的核心内涵,不存在歧义导致投标人误解的情形。
(二)关于异议事项2:(略)
1.本条款为评分择优条款,非资格强制性门槛
招标文件设置该项评分内容,目的是择优选择项目管理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管理体系完善的优质投标人,并非设置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未剥夺任何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不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条款设置与项目特点及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对施工组织、质量安全、过程管控、资料规范、材料管控等要求较高。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招标人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相应要求,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管理需求相匹配。
3.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设置合理的择优评分条件
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评标办法中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职称、专业、配置等设置择优评分标准。该项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情形。
4.关于“要求过高、脱离实际”的说明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控制。要求相关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是为强化项目管理力量、提升项目实施保障能力,符合“择优选择”的招标原则,并非不合理条件。
5.处理意见
经招标人慎重研究并综合评估,认为该评分条款合法、合规、合理,对投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条款继续执行,不作修改。
(三)关于异议事项3:(略)
1.经核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核心管理与技术岗位,其过往类似业绩是衡量其能否胜任本项目管理、技术把控工作的关键依据,业绩金额设置为(略)万元,系基于本项目实际规模的择优需要,该条款为评审加分条款,而非强制性资格条件,故不存在门槛过高的情形。
2.该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3.处理意见
经招标人慎重研究并综合评估,认为该评分条款合法、合规、合理,对投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条款继续执行,不作修改。
(四)关于异议事项4:(略)
1.经核查,本项目涉及设备采购及建安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成本控制、结算审核的精准性与合规性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控制与履约质量。要求造价人员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是对其专业能力、执业权限与综合经验的综合择优,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符合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需求。
2.该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合同履行无关、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3.处理意见
经招标人慎重研究并综合评估,认为该评分条款合法、合规、合理,对投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条款继续执行,不作修改。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业绩重复计分”设置不合理、
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补充质疑函
质疑事项:(略)
我方在前期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人员高级职称”设置提出质疑的基础上,经进一步审慎研究,发现招标文件在“业绩”评分项的设置上同样存在严重不合理之处,涉嫌多重计分、重复奖励,进一步加剧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现补充提出如下质疑: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业绩的评分设置如下:
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2.2.4(3) 项目管理机构((略)分)2分项目经理提供(略)年1月1日-(略)年1月1日,合同含税金额(略)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施工内容需包含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相关内容)1个得1分,本项满分1分。
2.2.4(3) 项目管理机构((略)分)2分技术负责人提供(略)年1月1日-(略)年1月1日,合同含税金额(略)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施工内容需包含排水工程相关内容)1个得1分,本项满分1分。
2.2.4(6) 其他评分因素(5分)3分 (略)年1月1日至(略)年1月1日的类似污水处理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的,每一个业绩得1分,满分3分。
我方认为,上述评分规则存在 “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概念混淆、重复计分的问题,违反了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事实与理由
概念混淆与重复计分
一个工程的完成,是企业管理与团队协作的成果。招标文件将同一项目的业绩,同时作为“企业业绩”(其他评分因素3分)、“项目经理业绩”(1分)和“技术负责人业绩”(1分)的计分依据,属于典型的重复计分。一个项目最多可因此获得5分的高额分值。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一两个“明星项目”,即可在业绩板块获得远超同行的巨大优势,而这一优势并非源于其综合实力,而是源于评分规则的设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略)
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1.1款对“类似项目”进行了界定,该定义是针对项目本身(企业业绩)的。评分办法却将其拆解为三个不同的得分点,缺乏合理的区分度。此外,前附表第(略).9条赋予了招标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巨大权力,而评分办法中又通过重复计分过度强调过往业绩,二者逻辑上存在冲突,过于依赖过往光环,而非对当下履约能力的全面审查。进一步加剧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结合前期质疑的“全员高级职称”要求,再加上“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三重业绩的叠加计分,本项目的评分体系已严重倾向于那些拥有特定历史项目、且在该项目中同时拥有高级职称项目班子的“明星企业”。对于大量具备本项目所需资质、拥有丰富同类施工经验、但人员配置以中级职称为主、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不完全重合的优质企业,构成了实质性的排斥。
基于以上补充事实与理由,我方再次恳请贵方:(略)
四、建议修改方案:
方案一(最合理):(略)
方案二(次选):(略)
请贵方在收到本补充质疑函后,连同前期质疑一并予以调查、答复。我们希望与贵方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
三、关于质疑事项:(略)
1.经核查,贵单位补充质疑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企业类似业绩相关评分条款,系结合本项目的市政施工、设备安装、污水处理核心特点,依据综合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依法编制,条款内容清晰、评分标准统一,不存在“概念混淆、重复计分”情形,不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原则,亦未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符合公平竞争审查中“评审因素量化并与采购需求对应”的核心要求。
2.处理意见
经招标人慎重研究并综合评估,认为该设置条款合法、合规、合理,对投标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条款继续执行,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