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略)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企业经第三方出具的(略)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和纳税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