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下: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略)〕(略)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略)〕(略)号);
(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
(9)《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略)〕(略)号);
((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略))《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略)〕(略)号);
((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略)〕(略)号;
((略))其他需遵循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 成功获取采购文件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发布日期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未重新获取采购文件或者未按照澄清或者修改后的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进行响应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获取的采购文件主体格式包括pdf、word两种格式版本,其中以pdf格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