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吴政审批发〔(略)〕(略)号
县水利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略)年1月(略)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了《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会后,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组织对工程建设方案及洪评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同意通过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主要意见如下:
一、经许可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及涉河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在实施中确需变更工程建设方案时,需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工程施工中新增的涉河临建设施、从事涉河建设活动应按河道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送至监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施工期间禁止乱倒渣土、乱堆物料及排放污染物,同时,按方案要求严格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对因施工损坏的涉河工程等应及时进行修复。
三、主体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应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项目施工度汛预案和超标准洪水预案报监管部门局备案,确保施工人员、设备和河道行洪安全。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服从各级河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河道恢复后,应报请监管部门核验,核验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工程建设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稳定、河道防洪安全及防洪工程影响进行3至5年观测,观测期满后按要求编制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七、此决定书从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
附件:(略)
吴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略)年2月(略)日
附件:
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略)年1月(略)日,吴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了《吴堡黄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洪评报告》)技术审查会,参会单位有吴堡县水利局、陕西旷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泰恒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议邀请相关专业三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在会前组织有关专家代表对现场进行踏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吴堡县水利局)对该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编制单位陕西旷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详细汇报了涉河方案成果,编制单位榆林市泰恒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详细汇报了洪评报告成果,与参会人员发表了具体意见,经专家组认真查阅资料、讨论质询,形成以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评价
1、涉河方案基本可行,满足规范要求,按以下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评审。
2、《洪评报告》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导则”要求,按以下意见修改后通过评审。
二、修改意见
1.优化涉河管线的平面布置;
(1)张家嫣村顺河布设管段方案修改为岸线外顶管施工敷设;
(2)修改王家川村顺河挂管敷设方案。
2.细化涉河建设工程施工方案;
3.明确涉河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
4.进一步明确洪水评价范围;
5.参照清河沟水库水文计算成果,分析确定本项目洪水计算成果;
6.完善河道演变相关内容;
7.复核起始断面选择的合理性,规范绘制各计算断面的横断面图;
8.细化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三、其他
1.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在充分征求水利、交通及相关涉河建筑物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基础上,保证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不受影响。穿越淤地坝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管线应书面征求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2.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内弃渣、排污,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施工物料堆放场地;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和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安全、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