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承租方的租赁要求 1、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开展煤炭仓储物流、中转、装卸、铁路运输、筛选等业务(经营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2、年总租金计算方式:(略) 3、亏损承担:(略)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对项目、租赁设施设备(具体以最终资产交付清单为准)进行转包、分包、转租、转让、入股、合伙、变卖、抵押、质押、出租、出借、挪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予以处置。 5、违约责任 :(略) 二、报名要求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出租资产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按本项目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资料,由中心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收到中心的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中心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意向承租方在收到中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成为合格意向承租方。如意向承租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 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意向承租方产生,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3、公告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经营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4、最终承租方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在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底固定租金及全部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期保底固定租金及全部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保底固定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期保底固定租金由合同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须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保底固定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租赁期结束汇总计算全年合计煤炭发运量,如涉及超额发运量租金,超额发运量租金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直接结算。 5、承租方需确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低于(略)万元。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低于(略)万元时,承租方应立即对履约保证金进行进行补足。当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低于(略)万元时,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具体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约定为准。 6、如因出租方资产产权、消防、环保等手续影响到承租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减产、停产损失的,由出租方承担。除此之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影响由承租方承担。 7、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作为其经营生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并承担其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在集运站场地内及从事与租赁相关活动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8、合同期内,如承租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再退回。 9、租赁期间的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铁路代维代管费、防冻抑制尘费及相关税费等各种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承租方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经营和储存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明文规定不能经营和储存的产品。并且应自行做好防火、防盗及其它安全防范工作。因违反约定对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