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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转让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略) 台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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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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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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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转让标的为:(略) (2)本次转让标的为整体转让,不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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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广告经营、制作等(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2)意向方实缴资本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汇率以报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各国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换算);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审计报告或(略)年审计报告或(略)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3)业绩要求:(略) (4)资信状况:(略)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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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略)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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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或《网络报价成交确认单》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抵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用(差额部分受让方另行补齐);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 7.3.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略) (1)协议转让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未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合同》的; (2)竞价转让的:(略) (3)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4)提供虚假资料的; (5)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6)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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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登记材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报名时系统生成); (2)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在线调用的不需提供); (3)承诺函(详见附件1)。 意向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8.2向转让方提供的登记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略)年审计报告或(略)年审计报告或(略)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 (2)(略)年、(略)年、(略)年任一年具有中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公交车身广告经营经验的证明材料:(略) (3)信用中国查询记录(加盖公章)。 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登记审核通过后,须在登记期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转让方(地址:(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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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略) (2)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本次交易无异议,接受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本次挂牌公告及附件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根据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程序确认为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后,将无条件签署合同,而不再针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意见或异议。 (3)本项目自受让方确定之日起视为进场交易成交,交易双方须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经营权费用)。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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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拍卖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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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南京公交车身广告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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