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隆飞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哈隆飞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保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标的现处于营业状态,标的总面积约为(略).(略)平方米,仅作为商服使用,本标的不可进行转租。 3、本次租赁的标的现无债权债务纠纷,未办理抵押及第三方担保,没有涉及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 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严禁在标的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如煤气罐)等危险品。一经发现,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发生危险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按照实际使用量足额交纳水、电、卫生、燃气等费用。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不动产产生的相关税和费,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交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标的租金含取暖费、空调费、物业费。6、承租方要事先对标的现状(包括瑕疵)进行确认,事后出现异议出租方不予负责;7、租赁期间标的及其内设施出现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8、承租方如提前解约,预付房租不予返还;9、承租方《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租,需提前二个月告知出租方; (略)、租金以人民币支付,第一年租金全额缴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第二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奋斗路副食品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租金采取半年性付款方式,每年租金提前(略)日交纳,不得拖延。(略)、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本《租赁合同》,经出租方验收确认租赁物无损毁、不欠缴水、电、等承租方应付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租方。(略)、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租金,每延期一日应当按所欠租金(略)%向出租方交付滞纳金。经出租方追索,承租方超过(略)日仍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和滞纳金,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前期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同时,出租方有权追索所欠的租金。 (略)、承租方应承诺在标的内独立合法经营,禁止转租、转让及联合经营;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略)、意向承租方必须为法人公司,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意向承租方不得经营副食品、烟酒、烘焙类、肉菜生鲜与奋斗副食商场经营品类冲突的商品。意向承租方可经营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服装、黄金珠宝、品牌家电、股票证券、品牌餐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