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明;
3.2本项目推荐品牌:(略)
注意:(略)
3.3 投标人如为制造商,必须具有: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 级及以上】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级及以上】(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略)
3.4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具有:
(1)提供针对本项目投标品牌生产厂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 级及以上】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C 级及以上】(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略)
(2)提供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电梯 C 级及以上(含安装、维修)】(旧证)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略)
(3)所代理(经销商)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专项授权书。
注:(略)
②如同一品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授权代理商(或经销商)同时参加投标,取消该品牌所有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投标资格;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3.6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其他 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两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其中1个标段。开标、评标、定标按一、二标段顺序进行,一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参与二标段的评审,但不参与二标段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中标候选人确定后,不因某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影响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入选名单。
3.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