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为中国共产党沈阳市皇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食堂提供主副食品及调料等食材的配送,具体包括米、面、油、豆制品、禽蛋、水果、蔬菜、海鲜、肉类、奶制品、干调等。
★二、品种要求
米、面、油、肉禽水产类、瓜果蔬菜类、干货杂粮类、调料、牛奶及其他与采购人约定的副食品类食材。
★三、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供货)、配送及仓储能力,信誉良好;必须具有食品初加工能力。
2.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保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及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略)-(略))要求(标签内容需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信息、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并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配送的蔬菜肉类需具有追踪溯源体系,并可追踪溯源。
3.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4.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成交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成交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3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确有异议处,可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成交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服务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成交供应商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9.成交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成交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略).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略).服务期内按照实际供货金额结算,服务期内供货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若超出预算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
★四、其他要求
(一)报价要求
1.响应报价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超市价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折扣报价(例如:(略)
例:(略)
2.如采购单位订购食材的价格在该平台中未列出,则以开心农场价格为基准价;开心农场无对应价格时,再参考比优特或塔湾农贸市场价格(均不含会员价、特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折扣报价(此折扣与响应报价折扣一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上述商超或农贸市场无法定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询价地点。
响应报价包含食材价格、运输、装卸、售后服务、保险、搬运费、税金、质量检测等一切费用。
(二)食材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略)-(略))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所供应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食材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所供食材的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提供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四)食材来源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应具备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五、分类质量要求
(一)米
所提供大米为一级以上,米粒整齐均匀洁白,无生霉,无其他杂质、碎米等;色泽、气味、口味正常,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每一批次提供质检报告。
(二)面
所提供面粉为一等以上,含水量在(略)%-(略)%之间、颜色正常,新鲜、无腐败味、霉味等,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每一批次提供质检报告。
(三)油
所提供大豆油(桶装)必须为一级,符合GB (略)-(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调和油(桶装)应符合GB (略)-(略)要求;花生油等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所有油脂产品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每一批次提供质检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四)瓜果蔬菜类
1.通用要求:(略)
2.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芹菜等):(略)
3.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等):(略)
4.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等):(略)
5.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略)
6.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略)
7.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略)
8.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略)
9.水生菜类(藕、慈菇、菱白、马蹄等):(略)
(略).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等):(略)
(略).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等):(略)
(略).水果类:(略)
(五)肉禽水产类
1.鲜肉、骨:(略)
2.冷冻肉:(略)
| 冷冻禽肉 | 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执行GB/T(略)-(略) 标准和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要求;所供食品通过动检所检验合格; |
| 冷冻畜肉 | 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执行GB/T(略)-(略) 标准和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要求;所供食品通过动检所检验合格。 |
3.水产类:(略)
(六)干货杂粮类
1.干货制品:(略)
2.散装豆类:(略)
3.杂粮:(略)
(七)其他副食品类
1.蛋类:(略)
2.豆腐:(略)
3.腐竹:(略)
4.豆芽:(略)
5.干豆腐:(略)
6.素鸡:(略)
(八)奶类
1.纯牛奶:(略)
2.酸奶:(略)
(九)执行标准
1.蔬果类执行标准:
(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略)-(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后续修改单的规定。
(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略)-(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3)具体指标(如甲胺磷、甲拌磷等)均按以上国家标准执行,不得检出或低于规定限量。
2.肉、禽类执行标准:
(1)产品标准:(略)
(2)承诺交货时须主动提供的肉类货物票证:
| 货物类别 | 产品票证名称 | 验收索证要求 |
| 牛羊肉类 |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 交货时提交所供应畜禽冻肉类和肉制品生产厂家的许可证件。 |
| 家禽类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 | 由政府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当批次有效,随车同行。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 |
| 肉制品 | 《出厂检验报告》 |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随车同行。 |
| 水产品 | 贮存地的出入库检疫证明,水产品成型标准为个体单独冷冻成型 | 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证明或来源证明 |
★六、食材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略)
2.配送时间:(略)
3.运输要求:
(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目的地在1小时以内的用保温车配送,1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海鲜运输方式应当为充氧运输,保证海鲜运到后的鲜活。
(4)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在卸货过程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
4.配送人员:(略)
5.配送安全:(略)
★七、验收流程
1.验收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成交供应商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进行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对数量在(略)箱以上(含(略)箱)的抽查率为不低于(略)%,(略)箱以下的抽查率为不低于(略)%。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成交供应商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如腐败变质、农药残留超标等),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成交供应商,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2.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略)~(略)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成交供应商。
3.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食材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食材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参照第八条定价方式)、金额(按成交折扣率)、备注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4.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3)成交供应商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4)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材,采购人将记录在案,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八、定价方式
定价周期:(略)
基准价来源:
1.优先采用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超市价格。
2.若平台中无相应食材价格,则以开心农场价格为基准价;开心农场无对应价格时,再参考比优特或塔湾农贸市场价格(均不含会员价、特价)。
结算价格:
1.结算价格 = 基准价(上周五)× 成交比率 × 实际供货量。
2.食材价格由成交供应商提供,采购人负责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价格确定后,当周内不再因市场波动另行调整,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风险。
九、供应商能力要求
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制定详细的食品装卸服务方案,规范操作流程。
2.供应商应制定仓储方案,确保食材仓储安全。
3.供应商应制定食品质量保证方案,保障食材质量。
4.供应商应明确食品安全保证方案,对不合格产品应有处理方案。
5.供应商应明确售后服务方案,建立良好的沟通投诉渠道,确保项目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并解决。
6.供应商具有食材检测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与人员。
7.具有固定的食材存储仓库和冷库,具有正规且稳定的食材供货来源,具备配送服务人员及车辆。
8.供应商建立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相关的管理体系。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